原标题:广东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央广网广州11月27日消息(记者 郑澍)南粤清风网2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和队伍建设、任务和范围、程序方法和权限等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是中央、省委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有利于促进基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推动基层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市县党委巡察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持政治巡察定位,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六项纪律”为尺子,发现并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巡察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构建省委巡视与市县党委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
《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遵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巡察组织和队伍建设。要健全巡察工作领导体制,成立巡察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并成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市县党委统筹各相关部门力量,采取内部调剂、带编入职、抽调借调、挂职锻炼等方式,充实巡察队伍。
《意见》规定,地级以上市党委巡察组主要对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巡察。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所辖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县(市、区)党委巡察组主要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巡察。必要时,可对辖区内软弱涣散、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市县党委巡察组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各个具体环节的工作。
《意见》要求,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省委巡视办要加强对全省市县巡察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会同纪委、组织和编办等机关、部门积极支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市县党委要切实承担起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常委会要把巡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与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