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体育设施开放拟不靠行政命令
京华时报讯(记者沙雪良)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删除了依靠政府行政命令推动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拟规定通过社区自治或者场地、设施方与健身组织通过资源共享、互助合作等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昨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1次会议,对《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进行四审。
草案四审稿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实行专业运营的体育场馆负有为全民健身服务的责任。场馆所属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辟公益性或者免费的全民健身场所。
针对有委员提出,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不能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应当通过社区自治或者场地、设施方与健身组织通过资源共享、互助合作的方式去实现,四审稿删除了此前有关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开放的内容。同时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则,实行对相关专业体育项目的健身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内的健身组织、健身团队有序开放。开放应当有组织、有规章、有制度,参加健身活动的组织、团队和个人应当支付必要的成本费用。开放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对于中小学校用于体育教学的场馆和设施,草案四审稿明确,主要在街道、乡镇辖区和城乡社区内按照互助合作和民主自治的方式有序开放。
街乡辖区内的互助合作由街道办、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街乡全民健身组织、公民健身团队与学校共同负责,签订民事合同,建立活动制度和规则,街道办、乡镇政府资助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或者团队支付必要的成本费用。城乡社区使用本区域内中小学校场馆和设施,纳入社区民主自治依据社区民主自治章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