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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将承担地方债券全部偿还责任 中央不救助

2016-11-15 02:31:24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财政部14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还印发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根据《预案》和《指南》,我国将建立地方性债务风险分级响应机制,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预案》还明确,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全部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升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根据《预案》和《指南》,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Ⅰ-Ⅳ级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指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前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预案》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值得关注的是,《预案》还对财政重整方案做出了明确。业内指出,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

《预案》明确,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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