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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救人造成损害应免民事责任

2016-11-04 03:15:16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好心办坏事”应免民事责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日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这是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围绕救人造成损害是否应免予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否应该延长等问题,不少委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焦点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几岁合适?

今年6月底,草案初次审议时,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现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10周岁至18周岁改为6周岁至18周岁,草案二审稿维持了一审稿的规定。

穆东升委员说,我国大城市与社会环境相对封闭、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偏远地区、农村和牧区相比较,差异比较大。建议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作出科学和符合实际的规定。

“我觉得6周岁的年龄偏低了。”王明雯委员说,虽然有些地方6岁孩子入学了,但也有些地方没有入学。如果把年龄降低,我认为8岁比较合适,孩子8岁的时候已经小学三年级了,孩子对行为后果的判断、对事物的认知和心智发育比6岁的孩子强很多。

姒健敏委员认为,几岁合适,不但要听取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意见,还应该听取神经科学专家,特别是生理学家意见。

“我认为6岁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的社会状态下也不可能不让他行使。所以我赞成6周岁的规定。”姒健敏说。

>>焦点2

民事权利诉讼时效该不该延长?

草案提出“一般时效期间由现行的2年调整为3年”。对此,史莲喜委员表示,应该进一步调研,“因为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法院诉累,将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限再延长,既不符合长期以来人们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容易导致法律秩序上的混乱。因此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沿用两年,比较适宜”。

王明雯委员提出,由三年改为五年,“我个人觉得现在社会关系很复杂,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来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时间太短,有很多比较复杂的关系,权利人没有办法在此期间内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觉得规定为五年比较妥当”。

李连宁委员表示:“我同意草案现在表述的‘三年’的时效,我不认为要更多地延长。现在已经从两年延长到了三年。诉讼时效是给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提供一个期间。时效过长,就会使权利人躺在权利身上睡大觉。”

>>焦点3

救人造成损害是否应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稿第178条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欧阳淞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比较全面,也有必要,但还有一种情况没有考虑在内,就是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行为以后却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者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在这条予以明确。

董中原委员也提出,为匡正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社会问题,需要对见义勇为的救助者和救助行为进行鼓励和保护。董中原建议,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救助行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损害,作出相应的免责规定。

具体而言,就是第178条增加一款:“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存在重大过失外,免予承担民事责任。”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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