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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构建党内监督强大体系 依规治党新阶段(2)

2016-11-03 22:25:12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条例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还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任进告诉记者,条例总结实践经验,不仅强化了中央统一领导、纪委专责监督,还完善了各级党委(党组)的监督制度,如巡视、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

坚持民主集中制:营造条例落实的良好党内民主氛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认为,条例的贯彻执行依赖于党组织的健康发展。而党组织的健康发展与以下几个原则须臾而不可离:这就是党务公开、党内民主、党内平等,党员权利。党务公开原则是实行党内监督的先决条件;党内民主可以使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党内平等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条件;党员权利原则就是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这是实行党内监督的根本条件。

“贯彻条例,强化党内监督,最重要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任进认为,特别是要完善政治生态,强化组织监督,改进民主监督,加强相互监督,坚持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相结合。要改变有些党员干部不重视政治思想和组织生活的状况,克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松弛的不足,着力解决组织涣散、“圈子文化”、“山头主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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