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曾获表彰可否轻判?无法律依据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由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石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原处长缪富国涉嫌受贿一案(本报今年5月24日四版曾作 报道)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石台县法院一审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认可,以受贿罪判处缪富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石台县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5年期间,缪富国在任安徽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主任、安徽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70 多次累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缪富国不持异议。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平时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到国家和部级表彰奖励,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 “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缪富国在侦查期间能坦白交代自己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他人有立功情节,积极退赃,在法庭审理期间 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或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