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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宣扬“港独”应被依法惩治(1)

2016-11-02 05:32:32    人民日报  参与评论()人

日前,香港两名当选议员梁颂恒、游蕙祯就职宣誓时公然宣扬“港独”和夹带侮辱国家、民族言辞一事,严重伤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的感情,激起了社会公愤。本报就此专访了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

记者:日前,中央驻港联络办负责人受访时对个别当选议员的卑劣言行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并指出香港个别当选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展示有关标语,宣扬“港独”主张,已经严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莫纪宏:梁、游二人的言行违宪违法是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上述规定,梁颂恒、游蕙祯作为中国籍的当选议员在宣誓时公然挑战基本法及做出有辱国家形象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宪法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居民应当承担的遵守基本法的义务。

在特区实行的其他法律或法律文书方面,两人涉嫌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和参选时所签署的法定声明。根据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二十一条,议员拒绝或者忽略作出宣誓,则必须离任或被取消就任资格。参选时所签署的法定声明要求参选人申明自己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梁颂恒、游蕙祯宣誓时打出“香港不是中国”标语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宣誓及声明条例》和参选时所签署法定声明的要求,完全是出尔反尔、数典忘祖,缺少最基本的道德诚信和政治品格,根本不配出任代表民意的立法会议员。

利用宣誓公开地发表反对宪法和法律的言论,甚至发表或做出侮辱国家的行为和举动,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主观恶意。与不带有恶意所产生的宣誓瑕疵行为完全不同的是,这种恶劣行径不仅不能给予重新宣誓的机会,而且应当依法剥夺任职资格。

记者:目前,香港各界人士通过发表声明、示威抗议、网上联署等多种方式,要求剥夺这两人的议员资格,互联网上联署要求这两人道歉并辞职的人数已达110多万人。有观点认为,剥夺这两人的议员资格有法可依;也有人认为面临法律障碍,您对此有何看法?

莫纪宏: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梁颂恒、游蕙祯二人的言行属于故意拒绝或忽略宣誓内容,依照法例,他们已即时丧失议员资格。有学者明确指出,不可再给二人再次宣誓的机会,否则就是纵容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中央及特区政府的权威。香港法律界也促请香港政府宣布取消梁、游的就任资格,并要求律政司追究二人涉虚假声明的责任。上述现象反映了香港各界正义人士的心声,也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梁颂恒、游蕙祯因为宣誓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本身就没有把基于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当选立法会议员当回事,完全是投机取巧、滥用民意,触犯了“民主制度不可能允许反民主的势力存在”的现代民主原则,尤其是背离了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一个否定基本法的人根本没有资格再用基本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只要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不履行基本法规定的义务,更不能把基本法所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作为追逐个人目的、实现个人政治野心的工具,视基本法为儿戏,把体现对基本法忠诚之意的任职宣誓当成小孩子之间“过家家”,这种藐视基本法的违法行径绝对不能允许其存在,否则就构成了对基本法顺利实施的巨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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