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中小学操场等有望向公众开放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朱宁宁 美术馆、职工书屋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大中小学的操场等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要向社会有序开放;不管是由学校集体组织还是家长自行带领前往,收费的公共文化设施都必须每个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开放……
今天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中,新增多项内容。
体育馆里卖家具、卖各种土特产……以往,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化的问题一直广受诟病。为解决和避免国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过度商业化经营,草案此 次增加规定,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今后在公共文化设施中看不到任何商业活动,“无关”的商业活动被禁止,“相关”的一些赛事、文艺演出等并不在禁止的范围之内。此外,用于贴补运营成本等的一些经营性场所,比如咖啡厅、快餐店等也并不完 全被禁止。
一审中,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就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否应免费或优惠开放。一方面,基于现实条件,完全的免费开放目前暂时无法实现,另一方面, 鼓励免费或优惠开放则是大方向。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就此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应当向中小学生倾斜,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有固定时间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经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为达到最大限度的社会效应,针对这 些意见,此次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二审草案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作出了调整。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将美术馆、职工书屋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此 外,为方便公众利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公共文化设施的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二审草案还对公民享受公共服务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进行了规定。为倡导文明有序的行为方式,草案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能否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向公众有序开放,也是一审中的热议点。此次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但如何开放、是否收费,草案未明确。
一年以上才能看到新上映的电影;农家书屋的阅读人群基本都是老人和小孩,里面陈列的书过于陈旧。针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问题,草案新增规定,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