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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开庭 检方建议判1至3年

2016-10-29 09:10:12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开庭

涉案人被诉介绍卖淫罪 检方建议量刑1至3年

昨天上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中涉案男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该案不公开审理。记者了解到,庭审中李某某承认以发招嫖小卡片介绍卖淫为业,因误以为视频中女子是抢生意的卖淫女才发生拖拽事件。该案未当庭宣判。

误将房客当卖淫女

怕抢生意发生拖拽

据朝阳检察院检察官刘叶青介绍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李某某当庭认罪,检察机关建议量刑1至3年。

公诉人表示,通过查明的事实,李某某是一个专门在酒店周围发招嫖小卡片,介绍他人卖淫为业的社会人员。有招嫖需求的房客如果拨打小卡片上的电话,李某某就会介绍自己认识的卖淫女前去卖淫,然后从嫖资中抽取一定提成。

公诉人解释道,李某某以发小卡片招嫖为业,同行中也存在竞争,因此李某某经常通过一些比如“蹭卡”的手段进入到酒店内部,所以李某某也有一种排除他人“竞争”的意识。在拖拽事件发生当天,视频中的女子在找房卡进入房间的过程中,李某某误认为该女子是一名卖淫女,以为该女子和他一样,是蹭卡进入酒店。

据李某某供述称,他当时看到被害女子在房门口找房卡,他走上前问这个女子叫什么,来干什么的,这个女孩一紧张害怕,就更找不到房卡了。这种情况下,李某某就更加确信这不是房客,紧接着就发生了拖拽行为。

属偶发事件

  但要加强防范

公诉人表示,社会公众对拖拽事件本身的关注值得理解。本案件中,介绍卖淫才是李某某真正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和事实,李某某对视频中女子的拖拽行为对整个社会来讲,不是一个常态而是偶发性事件。“一方面,大家没有必要因为这个事件过分紧张;另一方面,大家也应增强自我的安全防范意识。而工商等负有行政检查职责的机关,也应该加强对酒店行业的监督管理,保证酒店环境的安全。”

为何不构成故意伤害

  和寻衅滋事罪?

大家在网上曝光的视频中可以看到,李某某对该女子的拖拽行为很野蛮,这个行为最容易让人有疑问,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公诉人解释说,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刑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也就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审查在案证据材料,第一,无法证明李某某具有伤害该女子的故意或是预谋,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责任形式必须是故意。

再有,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女子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后果,而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出现被伤害人轻伤或是以上的后果,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也需要有一人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的后果,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才能构成此罪。所以,无法用刑法来评价拖拽这一行为本身。

公诉人表示,虽然从法律上讲,拖拽行为和介绍卖淫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和事实,但正是这个拖拽行为提供了破案线索,进而查找到真正构成犯罪的行为。

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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