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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幼儿园虐童案一审宣判 4名幼教被判刑(1)

2016-10-28 01:15:03  新文化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一审宣判4名幼儿园教师分别被判刑

家长展示孩子受伤部位的照片

家长展示孩子受伤部位的照片

“当时我就是看这家幼儿园条件好,才让孩子来这的,谁能想到老师能下这种狠手啊!”10月27日下午,家住四平市的朱女士说。

去年11月末,她的儿子和其他10多名在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就读孩子身上发现大量疑似被针扎的伤痕,这些家长先后到警方报了案,后来涉案的4名教师被刑拘,今年10月24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两年十个月,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公诉书 作案工具包括缝纫针、竹夹子、钢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公诉书中称,王某皎(1976年5月生)、宋某琪(1997年生)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一班教师,王某(1988年8月生)、孙某华(1995年10月生)是红三班教师,在2015年11月至案发前,在红黄蓝幼儿园红一班和红三班教室及卫生间处,多次用缝纫针等工具将多名儿童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腿部等处扎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

在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证书、幼儿园监控录像等,在针对王某皎和宋某琪的公诉中,物证包括铁针一个、竹制夹子14个,螺丝钉2个,钢钉两个。

庭审 4人均称没有加害孩子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均坚称没有实施过此类加害行为,其辩护人也均为她们做了无罪辩护。王某皎称,自己没有用针扎过孩子,也没见宋某琪扎孩子;针是2015年11月25日她从其他班级借来的,第二天万圣节还看到保育员用来做小垫了,后来被保育员收起来了;夹子是以前就有的,用来夹笑脸的,螺丝和钢钉她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宋某琪申请排除其书写的“儿童名单”和有罪供述,称其没有在卫生间多次对陈某某等幼儿实施伤害,也没有理由伤害孩子,没见过王某皎用针扎或者用小夹子夹孩子,夹子是用来做游戏的工具,针听说是保育员借来的,后来放在哪里她并不知道,她没见过螺丝钉,钢钉是用来在展示板贴小朋友画的画。此外,王某和孙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称没有伤害幼儿。

判决 一审4人分别被判有罪

10月24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孙某华、王某皎、宋某琪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某、孙某华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二人应无罪释放的辩解、辩护,经查,本案中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其子女体表发现了针刺的伤痕,且部分幼儿之间能够相互证实遭到二被告人的虐待,本案定罪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某皎、宋某琪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证明二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皎、宋某琪在2015年11月多次在红一班教室、卫生间等监控死角处,用缝衣针等尖锐工具扎、刺多名幼儿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等处,上述事实有幼儿园监控录像、手机客户端摘取的视频、被害人家长证言、铁针、螺丝钉、钢钉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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