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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莆田人大代表犯案,为啥人大不批准逮捕?

2016-10-22 03:30:04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莆田人大代表犯案,为啥人大不批准逮捕?

人大审议的依据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大代表是否因履行职务而受到打击报复,如果人大仅仅根据案情否决公安机关刑拘的要求,那显然属于越权。

据报道,福建莆田市人大代表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被立案侦查,但当地警方无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理由是:倾向于立足调解,争取息访息诉。

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批准公安机关刑拘人大代表的要求,这样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比较有名的一例也发生在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某在上海醉驾,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某刑事拘留,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表决后未获通过。后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开会,审议许可了上海警方的申请,才让矛盾得到了解决。

在媒体报道的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否决公安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新闻中,从实体上看,人大的否决多数是错误的。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人大准许,是《代表法》第32条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也就是说,人大审议的依据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大代表是否因履行职务而受到打击报复,如果不是,那就应该批准。如果人大根据案情否决公安机关刑拘的要求,那显然属于越权。

但是,人大否决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程序上却可能是合法的。因为人大之所以否决公安机关的要求,是参加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投票表决的结果,人大无法推翻该结果。《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代表法第32条进行修订,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表述,以规避少数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赋予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违法乱纪的“挡箭牌”、“护身符”。有人大代表们建议第32条可以把“据此作出决定”直接表述为“如与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无关,人大应当批准”;同时规定,“如报请机关对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时,应赋予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若对该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机关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依法撤销该不许可决定。”看来,这项工作也是需要做的。

其次,在代表法第32条修改之前,可以在现行法律内求解。一是,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刑拘涉案人大代表,公安机关派人到人大会议说明情况,此举的目的在于维护程序正义,说服更多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投赞成票,就和当初周宁县解决问题的路径相同;二是,如果再次申请依然被拒,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因为上级人大常委会发现下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适当时,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依法撤销其不予许可的决定。可见,现行法律是完全可以解决人大常委会拒绝许可的问题。莆田市公安局要等林庆财在下次选举中落选的说法是错误的,也是可笑的。如果下次继续当选,岂不是永远逍遥法外?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治建设,带头依法办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滥用否决权,而应该保证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的落实。

常青村(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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