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说法,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新华字典”属于辞书通用名称。
他们指出,《新华字典》的著作权人不是商务印书馆,原告方只享有作为出版者的专有权,版权是属于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的。而且,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二版《新华字典》都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并不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从功能上讲,《新华字典》项目最初承担着新中国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的历史任务,从属性上讲,《新华字典》最初系国家组织专家编撰,其项目名称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现在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基本完成,特别是我国由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后,国家不再组织编撰《新华字典》,改由各出版社自行撰写出版,从而使“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成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就像是智能手机一样的通用名称。因此,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
被告提出,他们出版的以“新华字典”命名的辞书已通过我国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是正规出版的,这说明出版管理部门也不认为这是原告方独有的商标权。另外,目前市场上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辞书类图书,而在两大智能手机操作系统Android及iOS的软件市场也存在大量第三方开发、发行的以“新华字典”为软件名称的电子辞书类产品,该市场已长期存在且已形成有序的市场秩序。显然,“新华字典”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辞书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