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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平土地档案遭人篡改 上级纠错令成空文(2)

2016-10-18 02:45:09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土地档案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刘聚川得知安平县人民政府为利源公司颁发土地证后,先后向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反映情况并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安平县人民政府为利源公司颁发土地证相关卷宗中土地出让登记情况非常混乱,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衡水市政府法制办调查认为,在(2008)第00013号土地证出让档案中,《拍卖出让竞买人登记表》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发票缴款人、《拍卖出让笔录》买受人均为“刘聚川”,《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前面列明竞得人也为“刘聚川”,后面却加盖了“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这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其次,安平县国土资源部门未经审核,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后面有利源公司公章,且未有任何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与利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

第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档案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记载为“保定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没有该公司的签章,只有“刘聚川”的签章。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明显违法。

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中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该卡片复印件明显不一致。这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应予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衡水市人民政府针对此事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衡政复决字[2014]22号)认为,(2008)第00013号土地证出让档案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利源公司公章,其他有关资料前后内容不一致,认定土地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平县人民政府颁发(2008)第00013号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衡水市人民政府确认安平县人民政府为保定利源公司颁发该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安平县人民政府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制部门监督函竟成废纸行政执法监督形同虚设

记者采访了解到,安平县国用(2008)第00013号土地证颁发后,河北省、衡水市两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曾多次发文要求当地政府纠正违法行为。

2011年6月,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向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批转〈关于请求纠正安平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错误情况反映〉实施监督的函》,要求衡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力量予以调查、核实,依法实施监督。

2011年7月1日,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向安平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衡法监督〔2011〕12号),将安平县国用(2008)第00013号土地证出让档案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列明,要求安平县政府纠正违法问题。

2012年2月,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向衡水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纠正安平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错误情况实施督办的函》。河北省政府法制办指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衡法监督〔2011〕12号)下发安平县人民政府后,至今安平县人民政府没有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依法纠正违法问题,请按照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由分管法制的市政府领导亲自督办,以便案结事了,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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