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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实施熔断机制:房价浮动超15%无法网签(2)

2016-10-10 13:53:31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四、价格备案要求

(一)开发企业须按规定和要求提供备案资料(相关表格可登录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房价备案专栏”下载),并严格按相关表格格式要求填报。

(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以幢(栋)为单位进行申报(已售商品住房不用填报价格信息,但需保留表格内其余数据,并在“销售状态”栏中注明“已售”字样)。申请重新备案时价格调整部分,须在对应房号的“备注”栏中注明“调整”字样。

  五、明码标价及销售公示

(一)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6)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7)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已按规定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还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的《房价备案回执》和盖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备案专用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二)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2、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在标价(备案价格)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4、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媒体曝光。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件:1。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2。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

3。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房价备案回执

6。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7。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

(联系电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2283066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22207339;

市房产管理局不动产交易所:26987617)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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