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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乘不属经营性活动 每车每天不得超两次

2016-10-09 01:45:08  新闻晨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合乘不属经营性活动 每车每天不得超两次

昨天,市交通委公布《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合乘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交通委表示,所谓“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不属经营性客运活动

《意见》要求,合乘出行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为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车辆应当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同时还规定,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四是应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驾驶员信用纳入平台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将负责对已备案平台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市运管处负责对平台机构报备的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平台机构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在平台系统中予以注销。

此外,本市交通执法机构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应按有关规定认定合乘出行行为,对不符合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营业性车辆,将对驾驶员及相关平台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合乘平台机构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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