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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部分区域执行限购 首套首付升至3成(1)

2016-10-07 22:40:04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继续充分发挥佛山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各区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精神,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目标,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完善住建、国土、规划、发改、统计、工商、金融、宣传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对稳定房价不力的区,市人民政府将启动问责。

二、对部分区域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自即日起,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5。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在上述限购区域执行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我市非限购区域仍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16年10月8日起,对上述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

(一)引导合理定价。

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商品住房价格一经备案,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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