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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征意见 关于退货有哪些新规

2016-09-27 22:25:04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政解|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退货有哪些新规?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婷婷)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在官网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同时应将赠品一并退回。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处罚方面,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退货范围: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使用退货规定

根据此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记者从工商总局了解到,除新消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商品外,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其中,新《消法》规定的四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包括: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报纸和期刊。

此外,三种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其中包括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退货要求:退货商品应完好 开封查验不影响“完好”

《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何为完好?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对于消费者较关注的开封商品能否退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也就意味着,商品包裹开封查验后,不影响其“完好“仍可退货。

其中还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等。

专家点评:建议电商平台设置“退货商品专区”

关于此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律师邱宝昌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办法中的规定大多符合新《消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很大好处。

同时,对于其中提到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邱宝昌认为这项规定值得商榷。

他解释道,“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主要是电子商品,激活试用后退货,商家会有一定损失,此项可以减少商家和企业的损失,有一定合理性。但根据目前新《消法》的规定,其中规定了4类不适用退货商品及“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而非“商品价值”,《消法》中没有此类关于价值贬损、价值大小影响退货的规定。因此,工商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提出的此项规定,可能存在突破上位法的问题。

邱宝昌建议,这项规定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消法》增加此类规定。

此外,他提出,无理由退货实施了两年多,退货了之后怎么办?如果退货后商品再次销售,会涉嫌欺诈消费者。他建议,每个电商平台都应该设置“退货商品专区”,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应提供一定的优惠折扣,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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