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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文明确未经遴选审议不得任命法官检察官

2016-09-23 12:36:30  辽宁日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通过《章程》

未经遴选审议不得任命法官检察官

首届15名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两届,专家委员任期届满,至少改选1/2

会议决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报讯记者赵建明报道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将组建由各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这也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9月22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了遴选(惩戒)委员会的制度定位、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章程》的核心内容,强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推进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相结合。《章程》规定,遴选(惩戒)委员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按照“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制度安排,统一提出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意见。遴选委员会将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及时公布遴选出的法官、检察官拟任人员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坚持广泛性与专业性相结合,首届15名委员中,既有专门委员,又有专家委员。其中专门委员7名,分别由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推荐1名领导干部组成。8名专家委员从我省法学专家库中推选产生。专家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专家委员任期届满,至少改选1/2。

《章程》对决议表决制度作出规定,要求会议决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遴选委员会审议确定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并依法分级提请任命。未经遴选委员会审议提出遴选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任命法官、检察官。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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