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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8年职务犯罪分析报告:作案手段更加隐蔽(3)

2016-09-19 02:30:08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2015年,陕西省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所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

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案件

反思

  反渎职侵权案件查处遇困境

据了解,职务犯罪罪名共计57个,其中贪污贿赂罪名13个,渎职罪名44个,以此来说,渎职侵权犯罪数量要比贪污贿赂犯罪数量多,而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犯罪查办不尽如人意。

陕西省2015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26件1566人,同比分别上升10.6%和17.4%;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26件420人,同比分别上升0.4%和14.1%。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05人(内有厅局级16人、省部级1人),同比上升61.5%。

从2015年案件数来分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数和侦查人数分别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22%和26.8%。

渎职侵权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三个特殊性:主体特殊,是有职有权有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特殊,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作为、不作为、胡作为或者乱作为;后果特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近日,华商报记者前往渭南等市,对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深入调查。渭南市检察院反渎局侦查处处长张小康认为,从对近年来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上访以及群体暴力事件分析,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司法部门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是其中诱因之一,一些在社会引起不良反映的重大事故、社会丑恶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权力监督缺失,甚至有政府执法人员参与其中,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张小康认为目前反渎职侵权案件查处不力,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如下:

从渎职侵权案件发案特点看,该类型案件通常具有事实上的模糊性、情节上的复杂性、职务上的掩饰性、责任上的分散性、行为上的隐蔽性。且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真实口供很难取得,加之这类案件证人易受干扰,证言易假、易变;行业性、政策性强,罪与非罪不易区分,实践中容易形成“外行查内行”的局面,这是造成反渎案件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存在较大缝隙,行政机关渎职失职的行为容易与行为人工作上的不认真、领导安排交办、集体研究决策等行为混淆。再加之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事发后,缺乏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和勇气,或者出于各种自身或部门利益,怕被一票否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引火烧身,往往对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不是隐瞒真相、极力开脱,就是消极干扰,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增加了案件取证和查办的难度。在反渎工作实践中,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案件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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