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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面厅长:台前“好干部”台后妻子收“顾问费”(2)

2016-08-30 10:16:31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刘某买下这两套商铺的价格是700万元,装修费用130多万元,此外还花费40万元买了一辆车,共900多万元,房子和车子都落在了烟台某公司名下,检察机关指控,这家公司正是在吕在模的安排下,以刘某的名义注册,由蔡某一手操办的。公司成立后,吕在模指示刘某将省商务厅放在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一笔账外资金转入该公司。

根据省商务厅的财务规定,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都应当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厅里大额资金支出应由经手人起草内部请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字、厅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支出。商务公司转账给烟台某公司900万元一事,没有召开过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直到吕在模离任省商务厅厅长,也没有和继任厅长交接,只有刘某等几个人知道此事。

也正是这笔账外资金,给吕在模埋下了后患。2014年4月至6月,山东省有关方面根据线索追查省商务厅1400余万元账外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吕在模在这笔资金的使用上存在问题。同年7月28日,吕在模被山东省纪委立案调查。2015年1月22日山东省纪委将该案移交山东省检察院,当日山东省检察院指定淄博市检察院管辖,同年1月26日淄博市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尽管烟台某公司成立以来并未有任何经营活动,且公司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均直接由吕在模支配和安排,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这笔900万元的挪用公款罪,吕在模展开了激烈的辩解。他坚称虽然是自己安排成立的烟台某公司,但对公司自然独资的企业法人的性质并不知情,注册成立个人公司实际上是刘某等人弄错了。吕在模案的辩护律师、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胡常龙在庭审中表示,这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算作挪用公款。

涉嫌多次受贿以权谋私

2003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郇某先后4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郇某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

起诉书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为2004年至2005年9月,吕在模利用担任济宁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某公司谋取承揽济宁市垃圾处理项目方面的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郇某送予的现金150万元人民币。

2003年下半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国债项目,务必要建设好。对此,济宁上下格外重视,时任济宁市长的吕在模亲自处理这件事。

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郇某知道这件事后,打听到吕在模是从烟台过去任市长的,通过层层关系找到了吕在模。2004年6月,郇某第一次去见吕在模时,在济宁等3天才见到。在吕在模的办公室,郇某留下了一个纸袋子,里面是20万元现金。一直到2007年五六月份,郇某先后4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郇某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郇某的公司做了5600万元的工程,总共挣了2000万元。

8月16日的庭审中,关键证人郇某出庭作证,当面供述了给吕在模4次行贿的详细过程。但吕在模看都不看郇某一眼,坚持辩称“我自己根本不认识郇某,一点印象都没有,150万元的行贿是莫须有”。

公诉人当庭指出,吕在模的辩解不能成立。庭审前吕在模对此已作出过多次有罪供述,更有多名证人证实,正是在时任市长吕在模的关照和安排下,郇某的公司才签订了济宁垃圾处理项目合同;郇某本与吕在模素不相识,为该项目通过层层关系找到吕在模,郇某证实的4次送钱的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同样有多个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行贿款来源和收受后赃款的去向清晰明确,收受150万元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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