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市副市长李杰受贿900万元 一审被判刑11年
新华社海口8月25日专电(记者傅勇涛) 记者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法庭审理査明,2004年至2015年,李杰利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海口市美兰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收受海南福隆集团有限公司等8单位及陈利等23人给予的财物,共计900万元及鉴定日时价值1.95078万元的黄金两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杰在收受下属的所谓“拜年红包”,虽然大部分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但基于李杰的特殊身份,其收受的地点均在其办公室,这些“拜年红包”与普通的节日送礼红包性质完全不同,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杰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庭综合被告人李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