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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各级政府行政决策前需有法制机构调研

2016-08-19 02:50:19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2017年三级政府配齐法律顾问

行政决策前要有法制机构调研

北京晨报讯(记者 张璐)昨日《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公布,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2017年年底前,形成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既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能作用,又要充分利用专家和律师的智力资源,形成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律师互补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执法量大且执法任务重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具备设置专门政府法制机构条件的,可以设置政府法制专门岗位,保证有专职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意见》提出,在新招录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条件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并逐步过渡到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选聘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开展立法工作、制定行政决策、解决行政争议、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和处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时,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事前参与相关调研、论证。对提交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审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完善选聘、业绩评价和纪律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政府法制机构在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时,要为其参加会议、开展调研、查阅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或者部门财政预算,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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