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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警严查车窗抛物:驾驶员罚200元扣2分

2016-08-18 07:51:17  重庆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驾驶员车窗抛物今起扣2分罚200元 乘车人抛物罚50元

重庆商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交巡警总队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素质,为人民群众出行营造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即日起,我市将开展“拒绝车窗抛物”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相关规定,驾驶员“车窗抛物”将扣2分罚款200元,而乘车人车窗抛物将罚款50元。

按照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的统一部署,即日起主城区交巡警各支队每日7时至10时,以城区主干道为重点,联合辖区市政部门执法人员,设置至少2个固定检查站,检查站设置“车窗抛物”检查站牌,严格依法查纠车窗抛物突出违法行为;各交巡警支队加强辖区日常车窗抛物行为查处,对城区干道进行动态巡逻,及时发现制止车窗抛物违法行为。

重庆交巡警发出倡议: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拒绝车窗抛物”,珍爱生命,让广大市民不再受伤害,出行多一份安全,让马路文明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如果你有私家车,不妨在车内放置一个小垃圾桶,驾乘人员都能够从不起眼的细微之处做起,告别车窗抛物,携手共创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重庆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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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抛物行为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对于驾驶人

车窗抛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人记2分,违法行为代码12250。

二、对于乘车人

车窗抛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处50元罚款,违法行为代码30220。

三、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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