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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将设帮扶联系人

2016-08-17 13:22:46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政解|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将设帮扶联系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提出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逢重要传统节日,要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根据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失独家庭已超百万个,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

通知提出,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计生协会员、家庭医生或志愿者作为村(居)级帮扶联系人。

通知提出,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当联系对象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随时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获得帮助。联系人要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经常联系慰问联系对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逢重要传统节日,要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通知明确,乡镇(街道)要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要摸清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底数,掌握他们的生存状况及需求,记录帮扶联系情况。联系对象基本信息和联系人帮扶情况要动态更新,并定期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档案进行电子备份和管理,并定期上报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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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对失独家庭补贴高于国家标准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今年4月17日,国家卫计委官网挂出文章称,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月、340元/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目前全国多地对于“失独家庭”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采取了不同的帮扶措施。

如北京市、上海市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的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500元(国家标准340元)。 而且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正计划进一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此外,上海市司法局还与民政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失独家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编辑:刘岚 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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