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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先罚!湖南辰溪一商人被法院罚没900万元(2)

2016-08-17 06:30:10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检方提起公诉当天,辰溪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了前述3套房产。

该院冻结令显示,2015年4月28日,提起公诉次日,该院对梁材实际控制的恒成公司在涟钢公司的应收货款896万元予以冻结。

紧接着,2015年7月8日,该院罚没恒成公司900万元。此时,案件仍未判决。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这笔罚没的执收单位为“人民法院”,收入项目为“法院罚没收入”。付款人是娄底市恒成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则是“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缴金额为人民币900万元整。

王殿学律师告诉记者,该公司被罚没900万元的当天,梁材获得取保候审,“但这不是正常取保的保证金,保证金肯定不是‘罚没’,也不可能缴这么多”。

8月16日上午,对于900万元的性质,记者致电办案法官,其听说询问梁材案后即挂断电话。记者随后短信询问,截至发稿,未获答复。

涉案财物处置方式受质疑

在代理律师和受访学者看来,前述涉案财物处置方式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最令人困惑的是法院“未判先罚”900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在没有判决之前,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查封、冻结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直接罚没了公司900万元,等于是转移财产,“涉案财产在没有判决认定之前,是不允许这样处理的”。

王殿学律师也认为,在没有宣判之前先行罚没,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有滥用职权之嫌。

对于“冻结896万应收货款”这一问题,郭华说,法院冻结令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为原来是检察院查封的,移交到法院后,通过法院冻结令的方式再次查封;另一种是法院越过检察院直接冻结。他表示,此时,应该弄清款项是否涉及案情,如果与行贿等违法行为无关,就不应该冻结。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对此,其代理律师发现,检察院、法院查封的3套房产中,有两套是案外人梁女画、梁浩名下的个人财产,“与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被查封”。

郭华认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需要弄明白梁材是否用了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去买房,只有行贿期间所获得的收入才算违法犯罪所得,其他利益不能纳入这个范围。但举证责任在控方,若控方证明不清楚,法院就不能认定是梁材的非法所得。

张雪峰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估算梁材约有价值3200万的财产被查封、冻结或罚没,但是,即使检方指控成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梁材被判处的罚金也不会超过行贿款的两倍即592万元,加上应追缴的1309.9万元违法所得,也远不及3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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