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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者以谈心为名暗示罪犯行贿(2)

2016-08-14 11:50:25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后赵某虽向徐某提出还款意向,但徐某明确表示该笔款项无需归还,赵某至案发都未归还该笔款项。

法院认定不是借款,是索贿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赵某向徐某索要2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该笔款项只是借款。此外,被告方认为,赵某的行为并不是典型的权钱交易,他虽然收取了财物,但仅在生活中对罪犯予以关照,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罪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徐某索要2万元,虽曾表示要归还,但他明知徐某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且赵某在具备归还条件、能力的情况下,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未归还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以借为名”的索贿。

此外,对于被告方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某明知这些人员的意图,仍收受他们的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这些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罪定性。

考虑到赵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为贪婪,赵某从一名监管者沦落为被监管者。他自己也感叹说:“高墙耸立、戒备森严的监狱工作环境,虽然会让人觉得枯燥,但是毕竟你是在管理别人,如今都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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