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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渔船参与救援遭巨额损失 当地部门称难相助

2016-08-13 10:10:15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盐城8月13日消息(江苏台记者王哲 俞声扬)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江苏盐城射阳的渔民陈学虎在今年4月15号自发参与了一次海上救助。当时盐城射阳盐城射阳海域突发恶劣天气,数艘浙江籍渔船遭遇搁浅。陈学虎接到其中一艘渔船的求救电话后,立即前往进行施救。可这次施救却让他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陈学虎船上的一名船员在施救过程中受伤,之后医药治疗费用花了10多万元。面临超过十万的损失,陈学虎求助过射阳海洋渔业局,却得到“爱莫能助”的答复。为何主动参与救助的陈学虎要独自承担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陈学虎能否得到补偿?

接到浙江籍渔船的求救电话后,陈学虎立即驾驶自己的苏射渔01519号渔船赶往位于盐城射阳港电厂附近海域,救助搁浅遇险的浙宁渔33092号渔船,经过与当地渔政船的共同努力,这条浙江渔船成功脱险。但在施救过程中用于拖拽浙江渔船的钢缆突然断裂,导致陈学虎船上一名船员遭受重伤。医药救治等各项费用花了10余万元,陈学虎说,当时浙江船主仅支付了1万8千元就失联无踪影了。这让陈学虎心里十分委屈。他说:“我做了好事现在过不了这个坎,太多了,11万,谁能承担的了,小工天天盯着你要钱,因为人家是给你干活的。”

记者试图联系当时向陈学虎求救的浙宁渔33092船主,但其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陈学虎表示自己是主动前去施救,这点得到了射阳海洋渔业局的证实,同在现场的渔政执法二中队队长金德友回忆:

记者:他当时在协助咱们渔政船在施救还是独立施救?

金德友:他在协助的,我们过去的时候他已经在那儿了。

记者:陈老板的船当时一直在现场参与施救?

金德友:对,他在现场,施救是事实。

对于渔船自发的施救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应该有奖励?记者从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连云港海事局了解到,海上搜救鼓励有条件的船只参与施救,但是江苏省规定海上搜救原则以救人为先,救出一名遇险人员有上限5000元的奖励。但此次事件中,救助船只属于抢救财产的行为,不涉及救人的搜救行为不在奖励范围内。没有奖励是否有相关的补助?射阳海洋渔业局副局长谷将表示爱莫能助。他说,没有这个专项经费,不能说这个专项经费应该是政府,这个损失的经费准确的说应该是对方,当事人,谁受益谁负责,这是海上救助。

好心施救真的无法获得社会的鼓励和肯定吗?江苏省海洋渔业局预防减灾处沈国华处长表示,射阳海洋渔业局的答复并不准确,这种主动施救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根据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在渔业海难中进行施救的民用渔船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应给予数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助。射阳渔业局可以为陈学虎进行补助申报。

沈国华介绍说:“他参与救助,即使救助不成功我们也有补助。系统里上报后就把项目资金分到我们局里,局里再按照船民号发到哪个县,哪个县就发到具体那个船民。”

尽管有了一丝希望,但记者注意到,无论是见义勇为的奖励还是渔业救难补助的数额都在万元以内,并不足以负担陈学虎船员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对此,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认为,根据《海商法》“无效果,不报酬”的原则,既然陈学虎已经起到了救助效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被施救的浙宁渔33092船主付出一定的救助报酬。针对船员受伤事故,则关键是要看施救的行为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缆绳断裂过错方是谁,不能因为浙宁渔33092是求救的一方,在施救过程中出现所有的问题都应由其负责。他建议陈学虎尽快通过司法途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王勇律师表示,法院如果发现在施救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专业技能不够因为没有遵守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这样一个事故的话,法院不支持这个船员医疗费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

截至发稿,盐城射阳县公安局政治处刘品主任向陈学虎和记者表示,陈学虎的主动施救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奖励范围,将会请辖区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向上级机关为陈学虎及其船员的施救行为申请见义勇为奖金,以弥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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