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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虚报儿子年龄招进本单位 其子现任中层干部(1)

2016-08-07 23:20:19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深读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戒毒所(原劳教所)一名1980年出生的警察,干部档案记载的出生年份却为1976年,其档案年龄早“出生”4年的原因,是其父亲为了能把他招录进本单位。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就此事采访了牡丹江市司法局现任局长张凤刚,在被问及为什么年龄造假被查证属实但未受到处理时,张局长表示,自己是后调到司法局的,并不清楚当时具体的情况。

01举报:

副所长虚报儿子年龄招进本单位

日前,有多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戒毒所(原劳教所)在职及退休干警通过爆料平台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爆料称,该单位原副所长为了能让儿子进入劳教所工作,通过虚构出生年月的手段造假,使其儿子顺利进入劳教所工作,并在入党后被提拔成为单位的中层干部。

据爆料者反映,原劳教所的副所长隋某某有个儿子叫隋某,该人出生于1980年。

1998年的时候,劳教所为干警子女专门进行了一次招录,解决这些子女到劳教所上班的问题。当时只有18岁的隋某被招录进了劳教所,并且顺利的转正、进入国家干部编制及入党,在入党后又被提拔为劳教所管理科副科长,享受副科级待遇。

由于被招录的多名干警子女没有被转为正式的国家干部身份,因此这些人对于身为副所长儿子的隋某被转正表示不能理解。

就在此时,有人发现隋某的年龄有造假的嫌疑,因为其在干部档案上显示的出生年月为1976年6月,档案的年龄与实际年龄明显不符。

2回复举报:

虚报年龄不影响进编

2012年12月,原牡丹江市劳教所党委收到相关举报人的材料,指出隋某的干部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

2013年3月,原牡丹江市劳教所党委书面对举报作出正式答复,认定隋某的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确实不符,但同时又认定隋某进警察编制是合法的。

该答复称:1995年其(隋某)母亲为了隋某参加牡丹江市职工大学成人教育班,因考虑年龄较小(15周岁)便更改了实际年龄。

1998年隋某完成了三年学业,获得了毕业证书,并按市人事局和牡丹江职工大学有关规定被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按照1980年11月4日出生的实际年龄已满18周岁,(高等院校自费毕业生录用审批表的时间为1998年11月5日),毕业证真实有效。

在隋某的高等院校自费毕业生录用审批表中,市人事局审批意见一栏,红色方章“根据牧人联字(1992)107号文件精神,同意录用为国家干部”,并加盖了人事局印章,由此可以认隋某为正式国家干部。

经查阅1998年11月所党委会议记录,同意调入13人,其中有隋某,并安排到所原五大队工作。

综合以上情况,认为隋某符合2007年劳教所解决编外职工遗留问题的进编方案中规定的条件。

3牡丹江纪委:

给予副所长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劳教所党委的答复,举报人并不认可,认为隋某既然存在着年龄造假的情况,怎么又会符合进编规定的条件呢?在拿到书面答复后,举报者向中共牡丹江市纪委进行了举报。

2013年11月,牡丹江市纪委对隋某的父亲做出了严重警告处分。在这份处分决定中,纪委认定隋某的年龄问题与劳教所所认定的情况有明显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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