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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世锋等颠覆国家政权案 谈律师的角色、本色与颜色(1)

2016-08-06 14:40:02  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从周世锋等颠覆国家政权案谈律师的角色、本色与颜色

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培国

近日,旁听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案后,同为律师,感慨良多。

资料表明,1979年12月,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律师总数才212人。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律师队伍的人数已达30万之巨,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过,正如任何职业的群体中都会发生违法犯罪的现象一样,我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至今,也有极个别的律师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诸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行贿罪等等的普通刑事犯罪。周世锋案所反映出的极个别律师参与颠覆国家政权的刑事犯罪,更让人感到怵目惊心。

通过笔者旁听案件审理反映的犯罪事实,以及分析现在极个别律师违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甚至律师法的行为,同为律师,笔者认为,极个别律师已经忘记了我们律师职业在法治建设中的社会角色、职业本色、本质颜色,因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律师职业的社会角色,就是律师职业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社会身份。

1996年5月15日公布并经过三次修正的《律师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律师职业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社会角色。

用孟建柱书记的话说,我国律师职业的社会角色,就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者”。

二、律师的职业本色,就是律师职业依法能够、依法可以从事的执业范围,以及职业责任。

《律师法》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进一步明确、深化了律师职业的执业范围以及律师的职业责任。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律师职业的执业范围:(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此外,《律师法》的相关条文则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律师职业的职业责任,“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等。

同样,用孟建柱书记的话进行综述,律师职业的执业范围以及职业责任,应该是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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