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全文(3)

2016-08-04 10:02:44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正在受理、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一)审查受理的案卷材料;

(二)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案卡、流程、文书、数据等相关信息;

(三)对需要向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四)向办案人员或者办案部门核实情况;

(五)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对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应当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

第十七条对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网上操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

(二)违规办案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三)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

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办案人员收到口头提示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提示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对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新审查并与办案部门充分交换意见。经复核后,仍有意见分歧的,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九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记录每日开展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第二十条案件流程监控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