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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规范征意见:经营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016-08-01 15:21:17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中新网8月1日电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今日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须通过本企业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总体要求应符合GB/T22485的相关规定。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h不间断运营服务。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就车辆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取得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网络服务平台(又称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又称线下)提供服务车辆一致。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驾驶员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简称驾驶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关于信息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国家安全信息的保护。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信息及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不应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应出售、提供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应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告知相关信息主体,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宜接受第三方信息安全审计,发布年度信息安全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客户端应用程序应具备以下功能: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经约车人或乘客认定后的他人可随时查看服务过程中的车辆动态位置信息;个人电话加密功能,乘客与驾驶员之间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沟通联系;“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网约车经营者自动发送。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宜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不应拒绝约车人提出的3日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不应将乘客对单次服务行为的评价结果直接反馈至驾驶员。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流程,包括接受订单、订单分配、订单变更或取消、订单完成。

接受约车人提交的订单,订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乘客用车时间;乘客上下车地点;乘客对车辆类型、驾驶员服务质量等级等提出的个性化需求;约车人或乘客联系方式。

就订单分配,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符合分发条件的车辆,可将订单信息推送至驾驶员终端。订单信息不应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推送。对于即时用车服务,推送信息应屏蔽乘客下车地点。收到驾驶员确认接单或应答接单信息,确认驾驶员接单行为有效后,应向驾驶员与约车人双方告知约车成功信息,并向约车人或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完整车辆牌照等信息,对于乘客下车地点确定的,还应提供相应预估费用。无法满足约车需求的,应及时告知约车人。

订单变更或取消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上车后目的地点发生变化的,费用按实际行程收取。车辆到达约定上车地点前收到约车人取消订单信息的,应及时通知驾驶员取消行程。车辆到达约定上车地点后收到约车人取消订单信息的,可按约定向约车人收取相应费用。

订单完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到达下车地点后,应通过手机短信或客户端应用程序告知本次用车服务费用,约车人或乘客可通过现金或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对于实际费用明显超过预估价格的应当主动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向约车人或乘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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