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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的表达自由

2016-07-19 06:01:13  人民政协报    参与评论()人

上世纪60年代,经过战后多年的发展,美国的经济进入了新的繁荣期,中产阶级快速增长,贫穷家庭也获得较好的福利。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家庭,特别是工人阶层家庭没有自己的住房,而需要依靠租房生活,在住房紧张的大城市更是如此。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爱德华女士就是一位长期的租客,她按月支付房东租金,最初的几年倒也相安无事。

1968年,爱德华女士偶然发现所租的房屋有多处违反国会制定的卫生法规,也影响到她的生活起居,就向哥伦比亚特区的卫生及房屋管理机构进行了投诉,卫生及房屋管理机构了解了相关情形,确认该房屋确实存在违法事实,遂处罚了房东哈伯,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哈伯受到处罚,自然很不满,他将一腔怒火撒向了租客爱德华女士。哈伯利用了爱德华女士的疏忽,迅速地向当地法院申请了缺席判决,判决要求爱德华女士必须在30天后搬出住房。

听闻此一判决,爱德华女士非常震惊,她认为自己向政府部门投诉住房违反卫生法令的行为合理合法,并且这属于自己表达自由的一部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就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等进行立法。通过美国联邦法院多年的实践,该修正案发展成保护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特定条款。据此,爱德华女士认为房东对她的驱逐,是一种报复性“逐客令”,构成了对其表达自由权利的侵犯,由此提出了上诉。

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受理了爱德华女士的上诉。法官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这一通过司法获得的“逐客令”,是否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侵害,进而可以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官们认为,从宪法的立法原意而言,表达自由作为一项权利,主要用于对抗政府,而非私人。爱德华要援用该修正案,就需要说明其权利受损与政府行为的关联性。在律师的帮助下,这种关联性最终被揭示:在爱德华以投诉的方式行使表达自由权利并遭到驱逐的过程中,当地政府不仅没能对她的遭遇给予保护,还通过司法机关,作出了一项威胁性的裁决,事实上侵害了爱德华自由表达的权利。政府的“不作为”,以及司法的作为,一同对爱德华的合法权利构成了影响,这就构成了援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

法官们在审理中指出,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法院能否因公民就住房卫生问题向政府部门投诉而作出驱逐的裁决。国会制定住房卫生法令,实质是对城市最底层的贫民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普遍的法律关照,或者说建立一个符合卫生、安全的居住最低标准,这一立法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普通居民对有关信息的报告,这更加显示出爱德华女士“投诉”的积极意义。

在最终判词中,法官们还附加了一段颇令人感佩的话:我们绝不能对社会中众所周知的不义视而不见,当我们坐在法官席上,就不能盲目地回应诉求,也不能否认我们作为一个普通人所看到、所感受的,忘记了我们朴素的正义观。为了实现国会的立法意愿,我们必须在裁决中考虑个案的社会情境,在城市环境不佳与住房短缺的华盛顿,租客与房东之间本身就存在着不对等,法律就是要为城市贫民居住生活提供一个最基础的保障,住房卫生法令正是旨在实现这一目标。房东不能因为不满租客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就驱逐他,正如企业不能因为工人依法加入工会或诉诸劳动法令就开除他。

根据这些理由,巡回法庭认为“报复性逐客令”可以成为租客的抗辩理由,因为住房卫生法令本身就支持这一抗辩,而且宪法第一修正案也保护每个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逐客令实质构成了对表达自由的惩罚。法庭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爱德华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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