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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围堵异地排污

2016-07-19 06:00:16  人民政协报    参与评论()人

异地偷排污染物这种“以邻为壑”的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有多发趋势。公安部门查获的此类案件日益增多。异地排污已成部分地区水源、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

据调查,一些企业之所以想钻异地排污的空子,是存在双重侥幸心理。一方面,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但受管理权限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加上违法者往往选择偏僻的农村地区倾倒,运输时间也专挑夜间,“暗度陈仓”的现象屡禁不绝。

另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的错误认识。一些实施异地排污行为的企业认为,即便被发现和查处,监管部门只能查到运输者、处置者身上,他们还有机会金蝉脱壳。在不少案件查处过程中,企业负责人都声称,对运输人或处置人跑到异地直接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毫不知情,以此逃避法律责任。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2014年的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与违法处置者试图通过订立运费补偿协议这种形式,来掩盖非法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目的,但未能逃脱制裁,法院最终判决连带承担1.6亿元的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费用。

基于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一定要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以生活垃圾处理为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生活垃圾处置一般模式为:垃圾由环卫部门或环卫部门招标的单位清扫、收集后,统一交本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或交由属地的垃圾焚烧厂、资源分类利用厂家处置,环卫部门和处置单位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处理费用由环卫部门支付。可见,抓住地方政府及环卫部门和处置单位的责任落实,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地方政府应将垃圾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确保垃圾处置能力与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带来的剧增垃圾量相匹配;加大对相关部门的督查力度,加强垃圾处置全过程管理,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信息调度,建立可追踪、可查询的运输、处置台账,确保每一车船的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垃圾产生地政府要开展倒查,对环卫部门、处置单位及运输单位等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配合妥善处置倾倒的垃圾,切实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当然,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动、滞后的,监管部门还需要在预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目前的问题,主要是联合执法存在真空地带——异地排污的车辆和运输不归环保部门监管,而有监管能力的公安部门又不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信息。因此,除了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侧重的监管布局。比如,对异地排污的现场执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门主导,而环保部门则对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完善台账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及最终流向进行全过程管理。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这样,异地排污才会逐渐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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