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7月16日消息(记者朱永通讯员颜华)日前,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李军同志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我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等工作的报告》批示:“对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省高院认识十分到位,措施充分可行。建议抓紧实施。”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对海南生态立省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7月11日,海南高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关于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改革试点方案》,会议邀请海南省林业厅、农业厅、水务厅、鹦哥岭保护区管理站、霸王岭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领导列席,听取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方案。
据了解,2016年2月18日,李军副书记在海南省法院院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要求,全省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借力司法改革,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全面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随后,海南高院专门成立调研组,董治良亲自带队,先后走访省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厅、生态环境保护厅、水务厅、林业厅等单位,前往三亚、琼海、儋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我省环境资源保护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借鉴省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开展我省环境资源跨区域审判等加强海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工作方案。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本着不增机构、不增编制,只改体制机制,有利于就近管辖、就地审理的原则,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我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分别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法院5家集中管辖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在鹦哥岭、霸王岭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由省二中院专门管辖;在海南五大河流域和两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配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配备移动审判信息化设备,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聘请调解专员,采用多种方式化解环境资源纠纷;逐步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
据悉,实施改革试点法院结合省情依法审理“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试行诉前禁止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探索开展修复性司法,凡有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要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事,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
此次环境资源审判试点改革,也是海南高院贯彻落实海南省委以创新为引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立足审判职能,强化良好的生态是海南的“生命线”,着力巩固环境质量,推进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为生态立省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