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到成都市将打破职工户籍身份限制,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
《意见》要求,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为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同时,成都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政策应按“控高提低”执行,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如果单位不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记者赖芳杰 实习生 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