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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2)

2016-07-15 04:20:37  人民日报    参与评论()人

证监会系统要以此次《通知》发布为契机,大胆探索,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调解和处理资本市场矛盾纠纷工作职责。

一是练好内功,多措并举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实力。各调解组织要切实做到制度完善、组织到位、队伍专业。要严格规范调解制度和程序,夯实调解工作基础。要加强纠纷受理、调解协商、诉调对接、协议执行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要拓宽调解员聘任渠道,增加专职调解员,培养金牌调解员,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素质。

二是勇于创新,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资本市场调解工作起步较晚,投资者需求迫切,发展空间很大。试点调解组织要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创新。在调解方式上,除了传统的面对面方式外,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落实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工作要求。在调解的程序上,要尽可能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积极探索小额速裁等机制,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同上,可以对特定条件的纠纷案件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专门安排,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经营机构负有即期付诸执行的义务,以尽快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期待。

三是协调联动,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这次列入试点名单的调解组织一定要用足用好、善用会用调解与诉讼协调联动、有效对接的政策和机制,努力把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目前辖区没有试点调解组织的证监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与试点地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联系,构建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通过工作努力让更多的调解组织符合试点要求,纳入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投资者的选择,积极配合参加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将解决投资者纠纷作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广大中小投资者要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主动积极向调解组织反映诉求,选择采用调解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促进形成“监管部门组织管理、调解机构具体实施、市场主体积极配合、投资者理性参与”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作者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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