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不满封闭管理决议 35名业主告业委会

2016-07-14 03:11:37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因业委会连续发布封闭管理小区等三项决议,顺义区香花畦家园小区35位业主以决议侵权为由,联名状告业委会,要求判令撤销。7月12日上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们的部分诉讼请求。因封闭管理小区决议未经全体业主投票参与表决,法院判决无效,应予撤销。

35名业主起诉业委会

自2015年8月起,被告业委会连续发布有关小区道路维修以及《关于香花畦家园封闭管理的业主大会决议》等,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小区道路进行维修,同年11月1日起实施园区封闭管理,对小区南、北门进行修建及收取停车管理费等。

因不满这几项决议,35名业主联名提起诉讼。业主们称,小区道路质量问题由来已久,被告曾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开发商。目前案件尚未审结,业委会却作出决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小区道路进行维修。

同时,决议作出期间,正值业委会增补委员,而依据相关规定,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委会名义从事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据多数业主反映,《专项维修基金分摊明细表》有伪造签字之嫌。许多业主没有真正参与到投票中来,被告得出的超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结论不具有真实性。

业主们还认为,被告去年10月30日做出的《关于封闭管理的业主大会决议》同样侵犯业主的知情权和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应予撤销。且被告未充分公示,投票时间较短,大多业主都未参与投票。

而业主们经被告发函才得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选举过程并未向广大业主公示,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据此,起诉要求撤销上述三项决议。

业主部分诉求获支持

开庭时,被告业委会曾辩称,原告请求撤销的封闭管理决议,实质上是业委会通过广泛征询业主意见而采取的必要的封闭管理措施,是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原告方要求撤销的法律文书不属于业主大会决议。此外,业委会在改选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终决议依法有效。

前天上午,顺义法院对涉案两个决议进行宣判。法院认为,封闭小区的业主大会决议从形式上已具备业主大会决议形成的要件,且对小区业主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有权以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撤销。

被告发布的封闭管理方案属于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商议决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应在投票日期7日前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并由此计算投票结果。而被告采取反投票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并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也难以保证全体业主准确充分地表达对封闭管理方案的意见,由此计算出来的投票结果也不能够被采用,应予撤销。

关于增补业委会委员决议,法院认为,该决议中选举包某等三人为候补委员的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对选举这三人为候补委员的决定予以撤销,其他选举决定内容在程序及实体上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