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际法庭仲裁海洋争端应该尊重历史
郭剑(中山大学南海战略研究院、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2013年初,菲律宾将南海的领土主权纠纷提交海牙国际海洋法庭申请仲裁,中国政府随即表示,根据和有关南海国家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中国坚持主张通过外交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双方的纠纷,反对单方面强制性司法仲裁,中国的立场是“不参与,不接受”。中国不会参加国际海洋法庭的诉讼过程,对于国际海洋法庭做出的任何判决也不接受。中国认为南海的领土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南海岛屿及相关海域的主权归属,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是我国在南海享有领土主权的重要法理依据。因此,有必要对什么是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权利在以往国际法庭在处理国家间领土纠纷裁决中的作用,进而反思通过国际司法仲裁是否可以更有效的化解国家间的领土纠纷。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中,对历史性权利并没有下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历史性权利不来自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而是国家在长时间的历史实践中获得的,该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从一些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历史性权利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应对该水域行使管辖权,管辖权的行使应该是在一个连续的历史时期内,并且发展成为惯例,其他国家对于该国权利的承认。
以“有效占有”为依据的仲裁不能彻底解决纠纷
通过参考以往国际仲裁法庭的两则典型案例,我们来了解在具体解决领土纠纷的诉讼案中,国际法庭如何考虑历史性权利。
案例一:也门和厄立特里亚关于哈尼什群岛的主权争端。1995年12月,也门和厄立特里亚因为位于红海南部的哈尼什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而爆发军事冲突,经过国际社会斡旋,1996年5月两国同意将该群岛的主权纠纷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裁决。仲裁庭分两个阶段做出仲裁,第一阶段界定两国之间的争端范围,第二阶段裁定岛屿领土主权和海域疆界划分问题。在争端范围上,也门和厄立特里亚分别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提议。考虑到展示出来的历史证据和双方仲裁能否顺利,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厄立特里亚的观点,决定双方争端范围包括大、小哈尼什群岛,组库尔群岛及周边小岛,西南岩礁,默哈巴卡群岛,海克科群岛,贾巴尔•塔叶岛和祖巴叶群岛。接下来解决岛屿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也门对争议岛屿的主权声索基于“传统的历史所有权”。追溯到公元6世纪的也门古国时期,自那时开始,也门就对这些岛屿进行行政管辖和实际控制,因此也门拥有“原始的、历史性的、传统的”所有权。在奥斯曼帝国时期,争议岛屿归也门省管理,这种历史所有权在奥斯曼帝国崩溃后依然存在。二战后,南也门从英国那里获得了哈尼什群岛的控制权,包括对红海灯塔的管理权。同时也门列举了大量地图资料证明该岛屿自古代就一直归也门所有而非红海对岸的国家。反观厄立特里亚的主张,它认为自己对哈尼什群岛拥有主权的依据是延伸一百多年来一系列的所有权以及国际法的“有效占有”原则。从19世纪晚期,意大利开始对厄立特里亚进行殖民统治,并在20世纪30年代取得哈尼什群岛的实际控制权。意大利作为宗主国对红海沿岸各岛屿积极地控制与管理,对外岛发放岛屿开发许可证。这些行为均未受到奥斯曼政府的质疑,当时也门也未对这些岛屿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厄立特里亚从埃塞俄比亚独立之后,它继承了该岛屿的所有权,埃塞俄比亚从意大利那里继承了岛屿的所有权。因此,该岛屿的所有权通过这种继承关系移交给了厄立特里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