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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要求打工者返乡防汛何不“有话好好说”

2016-07-09 05:35:1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一家之言

从抗洪防汛的角度,村委会发出回乡通知是可以的,但倘若打工者无法回乡抗洪,也应该得到谅解,而不能用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强迫威逼。

江西九江县新洲垦殖场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1.5米时,外出务工人员必须无条件回乡参加防汛,否则将受到一系列的严厉处置。

洪水来袭,抗洪确实是一件大事,可以说是“人人有责”。但地方要求在外打工的人员限期回乡参加抗洪,这样的事还是不多见。抗洪是不是就靠人多,打工者回乡抗洪是不是很有必要,这真的需要好好研究。

的确,如果外出打工的青壮劳力都回乡了,对抗洪肯定是有好处的,起码可以帮助转移老人孩子、照顾家人。同时,作为在外的打工者,当家乡发生洪 水,自然也会关心亲人的安危,关心村里的抗洪,如果可能,他们肯定愿意回家乡的。只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比如交通问题,费用问题等,有可能使得他们想回而 不能。

从这个角度上说,村委会发出回乡通知是可以的,但倘若打工者无法回乡抗洪,也应该得到谅解,而不能用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强迫威逼。比如,对迟回或 拒不回乡者将征收500元每天的以工代劳费,或将取消分地资格,取消社保资格,取消一切上级给予的优惠政策,甚至“建议公安机关注销本地户籍”。试问,村 委会真的有这样的权力吗?

而更为奇怪的是,九江县委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的相关说法。工作人员称,这是村里的乡规民约,也是《防洪法》里的第45、52条规定。但事实上, 《防洪法》第45条的有关规定是“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显然与相关 处罚措施无关。

至于其引用的第52条规定,即“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 设施的建设、维护。”事实上,这是旧版的规定,2015年的新版已经取消了。这是因为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村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已经变成了“一事一议 筹劳”,是村内公共事业费用。

此外,九江的工作人员还表示,这是“村民自己约定的,不是政府在管”,但即便如此,倘若村规民约不正确,政府也应予以纠正。《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二十七条说,“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如此看来,尽管抗洪是紧急情况、特殊情况,但作为农村基层组织还是要依法办事,不能随意侵犯老百姓的权利。有话,要好好说。

□殷国安(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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