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析| 关于L案一审判决的八个法律问题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L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L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L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新华社)
笔者对大家感兴趣的八个法律问题进行简略解析。
1为什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是依法指定管辖。
2016年5月13日新华社消息,L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L案案情重大、复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指定异地起诉、审理。
2为什么不公开开庭审理?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
L计划案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3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对L计划的定罪量刑体现着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
一审宣判:
认定L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相关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是这样的: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犯罪情节严重;
滥用职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对应相关法条
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