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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原书记情妇获刑5年 受审捂脸躲避镜头(1)

2016-07-05 05:05:05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昌平原书记情妇获刑5年

现年55岁的庞建贞伙同昌平区原书记、情夫佟根柱,在土地项目开发过程中共同收受他人财物1121万余元。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庞建贞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

  未及时交代不算自首

现年55岁的庞建贞,案发前系延庆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工作人员。

此前,佟根柱曾供述称,在与比自己小9岁的情人交往中,给对方买过首饰、皮包等,还在她儿子结婚时,送钱送房。

据悉,2014年12月2日,市纪委在向佟根柱核实其财产异常情况时,佟根柱主动交代伙同庞建贞收受史某贿赂的事实。当日,市纪委通过延庆区纪委电话通知庞建贞谈话了解情况。12月3日,市纪委决定对庞建贞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经过组织批评教育,庞建贞能够认识所犯错误,交代了伙同佟根柱收受史某贿赂的问题。因涉嫌受贿罪,庞建贞于2015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今年5月19日,庞建贞受贿一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身穿白色上衣的庞建贞被法警带入法庭时,见有人在拍照一直手捂着脸。在法庭最后陈述时,庞建贞哭着忏悔,表示认罪悔罪。

经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2年间,庞建贞明知其特定关系人佟根柱利用担任昌平区区长、昌平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史某经营的中港国际公司获取土地开发项目,办理土地开发手续等事项谋取利益,在史某向佟根柱表示感谢的情况下,伙同佟根柱收受史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1万余元。

法院认为,庞建贞在被调查初期虽未回避其与佟根柱之间的情人关系,但未能及时、主动交代受贿的事实。经过组织的批评教育,庞建贞才如实交代其伙同佟根柱的受贿行为。庞建贞系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符合自首认定的规定。

本案中,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庞建贞虽有参与行为,但与佟根柱相比,庞主要起帮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案发后,庞建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其占有的1000万元受贿款,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综上,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庞建贞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今年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受贿罪里,“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应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罚金。罚金是附加刑,对刑期没有直接影响。

  □犯罪事实

据了解,史某向佟根柱表示感谢的情况下,庞建贞伙同佟根柱共同收受史某给予的财物1121万余元。这些钱分三笔收受,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吃干股”获利1000万

经法院查明,2005年,史某在庞建贞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安排庞建贞持有中港国际公司40%的股份。2009年,庞建贞征得佟根柱同意后,收受史某以退股补偿名义给予的1000万元,后归个人支配。

“史某知道我和佟根柱是情人关系,为了拉拢佟根柱,他愿意让我参与。”庞建贞称,后来她与史某注册成立了中港国际公司,她占40%的股份,史某占60%的股份,全部都是史某出钱。2008年初,史某与佟根柱、庞建贞一起喝茶聊天。其间,佟根柱对史某说,希望史某与庞建贞的合作能善始善终,别让庞建贞吃亏。

“我当时的理解就是,已经给了庞建贞股份,将来要是项目运作不好,也要变现给她。”史某作证称,2009年,他让庞建贞退出公司,并答应给她1500万,实际给了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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