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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不配合调查的落马官员,会被重判吗?(4)

2016-07-03 22:40:07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温岭市政府办公室原主任陈维立

唆使相关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

2012年4月19日至20日,温岭市政府办公室原主任陈维立利用其朋友及亲属“陈某”账户累计买入“爱仕达”股票25.36万股,交易金额242.08万元。2012年5月7日全部卖出,获利9.45万元。账户具体操作人为陈维立及其亲属颜某某。

颜某某通过配合陈维立操作“陈某”账户获悉内幕信息,同时其利用亲属“陈某某”和“林某某”账户于2012年4月19日至20日买入爱仕达109,660股,成交金额99.81万元,5月7日全部卖出,盈利8.8万元。

证监会通报称,陈维立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6条相关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所述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陈维立等人涉嫌犯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陈维立针对性地进行了反调查准备,不仅多次回避调查组人员,不配合调查,甚至串通关键人员说谎,唆使相关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刻意隐瞒实情。

后调查组通过分析部署,在掌握大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陈维立涉嫌内幕交易,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专家解读

侦查阶段主要看案件证据

审判阶段不认罪影响量刑

从事多年职务犯罪辩护的陶化安律师接受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检察院案件侦查阶段,并不存在“不认罪,就增加处罚”的相关规定。因为,认不认罪不能完全从行为来看,关键不在于本人认罪的态度,而是要看证据。同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当然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配合调查。

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和不认罪,对当事人来讲,在量刑的时候就有区别了。若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如果认罪态度好,可能会减少处罚;如果拒不认罪,而有证据证明其有罪,那就无法减轻处罚,但同时也当然也不会“罪加一等”。

观海解局记者/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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