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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中国大厦案主犯涉4宗罪被判10年(2)

2016-06-29 03:40:32   信息时报    参与评论()人

租户

阻吓商户提出减租金、退档口、逼租户低价转让商铺

姚某孙

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威逼对方退出负一层经营

金穗丰

公司

争夺负三层至负五层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雇佣60余名不法分子围堵停车场入口对峙

  法院判决

  首犯判刑10年 罚3000万元

昨日上午,该案在海珠区法院最大的刑事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宋志永等20名被告人一同听判。宋志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据 悉,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5个月至6年7个月不等的刑罚,有的并处罚金。法院还宣布,冻结宋志永存款人民币459.9万余元,其女儿名下存款人 民币856万余元,妻子名下存款人民币533万余元、纸黄金2000克、理财产品人民币1350万元,其中3000万元作罚金处理,余款发还。

  3被告人当庭要上诉 金穗丰将继续追诉

宋 志永等3名主要被告人表示要上诉。新中国大厦接管方金穗丰公司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但该团伙在金穗丰2010年7月买受新中国大厦整体项目 之后,利用恶意串通签订的租赁合同,以黑社会暴力手段,拒绝交还大厦铺位的经营权、管理权,继续非法侵占、攫夺我公司在大厦享有的租金收益,使其公司遭受 巨额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案件侦查机关并未予侦查,法院也未就此作出处理。为此,金穗丰公司保留继续追究宋志永团伙该项犯罪刑事责任、经济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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