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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权益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 可接受继承赠予(1)

2016-06-27 11:51:15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政解|胎儿权益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胎儿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如何主张其民事权益?这个争论已久的问题今天有了初步答案。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其中“自然人”章节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初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篇。虽然早自1950年起,立法机关就数次组织编撰民法典,但由于各种原因,民法典一直没有出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再整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因此,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相当于编撰中的民法典首度部分亮相。在民法总则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如何保护胎儿的权益是一个焦点议题。

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提及胎儿权益,只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由于胎儿仍在母体体内、尚未出生,所以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更不能享有民事权利。

近年来,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呈上升趋势。如一些地区发生的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脑瘫婴儿”索赔案,孕妇受到侵害生下早产儿等等。可是,由于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也有区别。

早年间,四川新津县发生过一起案件,一名叶姓女子的丈夫被撞亡,两月后她生下女儿,她和女儿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经济损失。可肇事方认为,事发时,叶姓女子的女儿还没出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更不是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拒绝赔偿。法院没有采取肇事方的意见,支持了叶姓女子和其女儿的诉讼请求。

之后,无锡也发生了一起案件,裴姓孕妇被摩托车撞伤,提前两月生下只有2公斤重的女儿,体制很差。裴某和丈夫、女儿提起诉讼,向肇事方索赔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可是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孩子没有出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身份,孩子的父亲不是侵权的直接对象,驳回了孩子和父亲的诉讼请求,只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起草中的争论:“活着出生”是不是前提条件?

可见,由于现行法律未涉及对胎儿的权益保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叛例。本次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法律界普遍认为,民法总则应该写入胎儿权益保护的内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之前,中国法学会和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徐国栋等民法学知名学者都曾分别起草建议稿,其中均有胎儿权益保护条款。可是,民法应该保护哪些胎儿权益?是否应该将“活着出生”作为胎儿维权的前提条件?对此仍有不同看法。

对于民法应该保护哪些胎儿权益问题,王利明设定的范围最为严格,认为“胎儿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在其出生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相当于仅承认胎儿的身体健康权;徐国栋则认为,应该承认胎儿具有继承、接受遗赠和赠与的权利能力,也就是说,仅承认胎儿继承权等财产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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