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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决定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3)

2016-06-09 03:10:0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焦点3 是否曾遭刑讯逼供?

  “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

记者:律师提供了多份指证聂树斌受到刑讯逼供的线索,对此查证情况如何?

山东高院:从复查情况看,聂树斌自己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问题,也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在聂树斌案复查期间,有关聂树斌被刑讯的线索主要有三条。我们对这三条线索都进行了核查。

一是据聂树斌的母亲讲,她听聂树斌的辩护人张景和说过聂哭诉承认有罪是被打的。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期间,张景和证称他没有对张焕枝讲过聂哭诉被刑讯的话,他观察认为聂树斌智力正常,未见其身上有伤,聂树斌也未向他反映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我院复查期间,经了解,张景和因脑中风丧失语言功能,无法作证。

二是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的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罪犯纪会谦证称,他与聂树斌同监室羁押,挨着铺位睡觉,经常聊天,看到聂身上有伤,听聂讲被刑讯逼供。

经我院调取聂树斌和纪会谦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纪会谦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纪会谦指称聂树斌被刑讯,无证据证明。

三是申诉代理律师向我院提供若干片段视频资料,称该视频资料是从某教授处获得,内容是一名男子自称与聂树斌关在一个号里,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哭诉被刑讯。

经我院调查确认,该男子系李某某。经调取李某某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李某某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我院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调查取证时,李某某称视频资料中他与某教授是朋友间的闲聊,并不认识聂树斌,所说的话都是瞎吹的,并称某教授提交视频资料未经其本人同意。

  焦点4 材料有造假情况吗?

  “卷宗6处签名非本人书写,但指印属实”

记者:律师曾经提出,聂树斌案原审卷宗材料中有6处“聂树斌”签字非聂树斌本人书写,是否存在材料造假的情况?

另外,对于当年现场勘查笔录使用2001年后启用的“新华西路”道路名称的问题是否查清?

山东高院:经委托鉴定,聂树斌案原审卷中《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起诉书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执行死刑的《验明正身笔录》共6份材料上,“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

对于“新华西路”的问题,经查,1994年康某某遇害案现场勘查笔录在表述案发现场位置时使用了“新华西路”的名称,该路段法定名称为“石获南路”,但当地群众俗称为“新华西路”。

被害人康某某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厂址即为“新华西路”。

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亦证明,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从井陉矿区迁至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

因此,案发现场北侧路段在案发时即有“新华西路”的称谓,康某某遇害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使用“新华西路”名称符合实情。

据新华社电

  ■ 解读

新京报记者在获得聂树斌案再审消息后,第一时间采访了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等专家,请他们对此案中的法律程序进行了解读。

“最高法提审意味着愿意承担起该案的最后责任”,洪道德认为,最高法可能希望通过这一个案件的提审,为未来重审此类案件提供一个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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