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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是否该降低刑责年龄?(1)

2016-05-29 00:54:00  长安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是否该降低刑责年龄?

田雪娟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15岁的儿子张超凡因没钱给同学买零食,在网吧里被几个同学活活打死。“网吧里打,网吧外面还打……这么粗的棍子,都打成几截了。”田雪娟不能理解,是怎样的深仇大恨,会让儿子遭遇这场毒打,并最终失去生命,而夺走儿子生命的,竟是与儿子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

毫无疑问,张超凡属于最不幸的那一类。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时常发生,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而犯案形式和手段日趋成人化、团伙化。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然而,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却被从轻判罚,由此质疑之声四起,有人呼吁,应当“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是否应当“下调”?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新闻发布会上,这个问题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之一。

会上,在谈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时,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认为,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每差一岁或将涉及很大范围;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是否要“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对于这个问题,小伙伴们又是怎样看这个问题的呢?长安君梳理发现,支持“下调”的意见可分为以下六类:

1、“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

在媒体浸渍信息泛滥的时代,虽社会文化交流加快,但弊端绵绵派生,少年儿童早熟就是之一。实际情况是,少年儿童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却有行为能力,这种尴尬情况并不少见。法律的适用应与时俱进,刑事责任年龄重新商定迫在眉睫。

2、犯罪不能唯年龄论

刑责年龄的制定应侧重他是否有犯罪能力。以前14岁以下儿童体弱力薄性成熟晚,一般不具备制造杀人抢劫强奸这些恶性案件的能力,但现在许多14岁的小孩已经具备这种能力。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常看到行为人未满14周岁。而且,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参考作案的方式、恶劣程度等因素。

3、莫让法律已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免刑责的特权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十四岁以下免刑责非但没有保护未成年人,反而成了他们胡作非为的鼓动器,客观上怂恿违法犯罪。无期徒刑、死刑不现实,但免于刑事责任不合理,必须改。

4、法律尽早介入惩罚反是保护

一位小伙伴有个朋友,原来是混黑社会的,直到一天看到他兄弟被人砍死,他兄弟的妈妈哭一整夜,哭得头发全变白后,他才彻底醒悟。判刑,不是绝路,某种程度上是让他们尽早醒悟。

5、不应夸大教育感化的作用

不应对教育、感化、挽救目标的实现过于自信。有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难以教育感化,免除处罚也不是教育、矫治未成年犯罪的唯一途径。有时候,严格依法定罪处罚,更能使施暴者认识到自身罪责并真诚悔罪,更有利于教育和挽救。

6、消除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

可怕的不是青少年犯罪,而是一些青少年一边叫嚣“我还不到14,杀人不犯法”一边去犯罪。

从社会发展到“唯年龄论”,从法律的作用到未成年人心理,某种程度上,“支持下调”存在其合理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反对”的呼声同样声势浩大。听听“反对者”们都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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