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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是否降低刑责年龄还需研究

2016-05-28 04:15:0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最高检:是否降低刑责年龄还需研究

新京报讯(记者王硕)近年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

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昨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有关情况。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简称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对于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

单纯靠刑罚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在昨天上午的发布会上,对于业内外“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史卫忠表示,这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他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

其次,目前的心理学、教育学等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案件,检察机关一直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史卫忠解释,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

“每差一岁或将涉及很大范围”

检察机关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态度如何?史卫忠介绍,最高检去年出台《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要求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嫌犯罪但因年龄问题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

同时,刑法第17条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检察机关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2015年初开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并配合区公安机关开展对违法未成年人警官警戒制度,由警官出面,检察院人员在场,给未成年人讲明危害性,同时委托司法社工进行三个月的帮教,根治恶习。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对不能做行政处理的未成年嫌疑人建立档案,由检察官跟进与其深入交谈,加强普法教育等。

史卫忠说,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是否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因为每差一岁,可能涉及到很大的范围,应当慎重。”他表示,下一步最高检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近三年封存12万余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探索、完善了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合适成年人到场、强制辩护、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心理干预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制度,大大提高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果。

据介绍,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社会调查6万多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22万多人,申请法律援助15万多人,开展亲情会见4.8万多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1万多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12万多人。

史卫忠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如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中,也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故意伤害(重伤)、抢劫等恶性犯罪增多,且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此外,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许多案件一经披露,即成为社会事件。

最高检未检办主任张志杰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据统计我国目前有1亿多留守、流动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容易违法犯罪也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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