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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调查:一周过去了,百度的整改效果如何?(2)

2016-05-18 13:16:08  人民日报    参与评论()人

“大数据时代里数据信息海量、快速产生,而搜索引擎则控制了人们获取信息的入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表示,不能单纯认为搜索引擎只是一个普通的信息服务提供者,更应将其视作重要信息基础设施,而考虑到其公共服务的属性,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其社会责任就是保证用户获得信息的公平权利,包括公众有权获得非扭曲、非误导信息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薛军也认为,处于当今的风险社会,搜索引擎在提供极大信息检索便利的同时,其对信息的覆盖程度也远远超过传统广告,“以前在传统广告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信息时代也会被数倍放大,因此搜索引擎事实上应该承担起比广告法所要求的还要更高的责任。”

“九龙治水”责任不明

法律滞后监管乏力

当前面对诸如网络广告管理等互联网治理领域,还存在着“九龙治水”、条块分割的政府监管问题。就目前而言,包括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都对互联网治理承担部分职责,而具体到互联网领域可能遇到具体问题时,各部门监管职责交叉,责任不够明确,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相关法律滞后,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搜索引擎推出的“竞价排名”商业模式算不算广告,前些年已有多名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联名建议,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尽快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事实上,2015年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曾经写入“付费搜索结果”属于广告,但这一办法至今仍未正式实施,造成了监管规定上的空白地带。

近年来搜索引擎服务中各类假医假药、虚假广告、钓鱼欺诈、金融诈骗等违法信息泛滥,严重损害了公众权益,逐渐引起各界关注。有专家表示,搜索引擎向用户宣传商品或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这属于典型的广告行为,现行的广告法能涵盖这些新兴广告类型,而为平息搜索引擎、民众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以便于监管,应将搜索有偿推广等新媒体广告形式在广告法中进行明确界定。

同时,也有声音认为,对搜索引擎虚假违法广告加大处罚力度,对假医假药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正是由于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收益,利益驱动之下才会出现搜索引擎的种种乱象。对于通过搜索引擎有偿推广导致的假医假药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除了按照广告法加以处罚外,还必须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而只有从法律上设置较重的处罚,才能够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互联网具有技术中性,但互联网上的商业活动具有逐利性,“法律本身也要紧追科技进步的潮流,消除法律滞后于互联网创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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