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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回应“中国不执行南海仲裁违反国际法”(2)

2016-05-13 08:47:00   外交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总之,菲律宾提起仲裁属于典型的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这个仲裁庭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2014年,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从国际法的角度详细阐明了为什么仲裁庭对此案无管辖权。大家不妨再回去读一读。

但是,仲裁庭并没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而是曲解《公约》规定,千方百计地迎合菲方主张,违背了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辖权结论的基本责任,在管辖权问题上作出了很难令人信服的裁决。这样一个裁决,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一个根本没有管辖权、自始就不应该出现和存在的机构,就仲裁事项所发表的任何意见,充其量也只能代表他们这几个人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所谓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王晰宁:大家提问之前介绍一下自己所在的单位,而且每次问一个问题,给大家更多的机会。

  一、中国日报:你好,我是中国日报的记者。我想问徐司长一个问题:现在媒体上普遍认为无论中方持什么观点,国际舆论大多数是认为菲律宾提起仲裁案是按国际法行事,中国如果不执行仲裁决议就是以大欺小,不按国际法办事,中国难道不怕被孤立吗?

徐宏:确实有这么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公约》规定了仲裁的裁决具有确定性,那么不论仲裁庭作了什么样的裁决,中国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按照仲裁制度的一般原理,任何一项仲裁裁决要得到承认和执行,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仲裁庭必须要对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管辖权,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应该进行。即使进行了仲裁程序,它的结果也是无效的,也不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按照《公约》,仲裁庭在确定管辖权的时候,它不能够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国际法包括《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谨慎行事。

从我刚才介绍的情况来看,在菲律宾所提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认定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时,无论是在认定事实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存在很多明显的错误,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和宗旨,属于明显的扩权、越权。表面上看,它的每一步程序都走了,貌似非常公正。但即使它表面上走完所有的程序,而在实质问题上,由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的错误,恐怕最终也只是一场精心设计的“走秀”,其结果当然不会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裁决还没有作出来,有的人就迫不及待地跳出来,要中国遵守、执行裁决结果。那么我不禁要问,这些人究竟要中国执行什么样的结果,什么样的内容?如果仲裁庭只是就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无关的抽象问题发表一些法律观点,那么我们最多是注意到他们的观点,哪里存在什么执行的问题?如果是要用这个裁决来限制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或者主权行动,那岂不正好证明了仲裁庭是在越权裁判?这个裁决又怎么可能是个有效的裁决?

单纯从法律上讲,无论中菲双方观点如何,这个案件都应该是中菲之间的一个普通案件。双方采取什么立场和做法,包括如何对待仲裁结果,这都是中菲两国之间的事。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一台戏,表演的成分实在是太重。不仅在舞台上有主角和配角粉墨登场,而且在观众席上还有“托儿”呼应,真是挖空了心思,无缝衔接,热闹非凡。这种情况我不知道各位记者朋友以前有没有看到过,反正我是第一次看到。如果硬要说这只是一起单纯的国际法事件,以上发生的这些事情都是巧合,你们有人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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