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李文姬)近日云南有部分青年为了逃兵役,体检前扎耳眼、文身,甚至心理测试时故意答偏。对此,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上校在今天下午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青春不止眼前的潇洒,还有家国和边关。”对于少数适龄逃兵役人员,有关部门将根据《兵役法》等进行处理。
问:请介绍一下有关我国兵役法涉及拒服兵役处罚规定的立法情况。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兵役法的立法实践中,涉及拒服兵役的处罚规定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我国1955年颁布的首部兵役法,对拒服、逃避兵役义务行为的惩处未作规定。1984年重新制定的兵役法,对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增设惩处一章。1998年修改的兵役法通过修改和补充条款的形式,对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表现、处罚措施、执法机关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11年第三次修改兵役法时,将原第十一章由“惩处”改为“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对平时应征公民拒不履行兵役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从1984年制定的兵役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区、市)为了保证兵役法的贯彻实施和兵役任务完成,结合本地区实际,相继制定了一批地方性兵役法规和规章,其中既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涉及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的惩处和处罚内容。比如,2004年我省出台的《征兵工作条例》,专门就征兵工作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综合起来看,大致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三大类。其中行政处分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不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一定期限内不准招工、招干、招生,不得参加高考,以及罚款、行政拘留等;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问:我市在坚持依法征兵,维护兵役法规的严肃性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依法征兵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题中应有之义。各级要牢固确立依法征兵理念,严格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健全征兵工作机制,规范征兵工作行为,努力形成政府依法征集兵员、公民依法报名应征、单位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良好局面。要强化兵役法规执行力,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人员,要组织基层武装部、派出所、适龄青年所在学校或单位,及时做好个人思想转化工作,对拒不执行兵役义务的,县区政府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要依法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杜绝拒服兵役行为的发生。
问:面对征兵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在依法征兵上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答: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上述这起应征青年拒服兵役受到处罚案例虽然发生在外地,但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把拒服兵役者公诸于众,并依法处罚,彰显的是法律法规的强大威力,树立的是拒服兵役于法不容、于己不利的鲜明导向,十分必要。推动依法征兵工作落实,我感到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大力营造参军报国、当兵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国防教育力度,强化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二要注重完善兵役法规制度,将改革兵员征集、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政策制度与细化对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罚主体和程序规定有机联系起来,进一步增强兵役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兵役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要把征兵纳入个人征信。今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列为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明确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这意味着适龄青年违反兵役法规的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拒绝和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惩处。